重庆深夜释放重磅消息,放宽了房产税征收标准。
9月20日深夜,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房产税调整相关决议,将房产税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这也意味着,时隔5年后,重庆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首套房不再征收房产税。那么,重庆此次调整房产税征收的动作意味着什么,释放了什么信号?
“三无人员”首套房免征房产税
9月20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一是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简称‘三无人员’)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二是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也就是说,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比如,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年3月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年10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住房。王某需缴纳A住房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同时,王某另持有第二套普通住房B,于2019年10月20日在重庆江北区购买,2021年7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B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王某需从2021年8月起按年缴纳持有B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有助刚需、改善性需求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调整针对的是“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在界定上,“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认房不认贷’政策属于金融政策,限购取消属于行政政策,而此次房产税政策则属于财税政策。至此,各地政策宽松的三把斧已经齐全,即覆盖到了金融、行政和财税,充分体现了政策放松的涉及面较广。这一点具有非常好的导向。”
“重庆和其他城市不一样,它从2011年开始征收房产税,同时,一直以来重庆都是不限购的,此次减税政策是结合9月1日重庆发布的‘认房不认贷’政策,可以减轻外地人来重庆购房的压力和成本,也促进刚需、改善型需求的释放,进一步帮助重庆楼市去库存。”严跃进如是说。
从重庆房地产市场情况来看,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8月,重庆新房房价指数环比上涨0.1%,同比上涨1.8%,二手房房价指数环比下降0.6%,同比下降4.1%。
重庆房产税调整:从纳入到放宽
自2011年发布以来,“重庆版”房产税在2017年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的征收条件进行过一次调整。
2017年,由于重庆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个别区域和少量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跟风。对此,重庆市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房产税政策,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征收房产税的范畴从二套房调整为首套房。
当时,这一政策就是针对重庆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遏制“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而此次重庆再度调整房产税征收,关键原因就是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变化。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根据不同需求、不同城市等推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重庆市政府表示,此次调整正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目前重庆房产税的试点区域没有发生变化,试点区域仍然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称“主城九区”)。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及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在征税税率方面,也沿用此前的税率,即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严跃进分析称:“此次重庆政策非常重要,尤其是结合近期讨论的‘房地产税不纳入立法’的讨论,更加可以看出信号意义。此类政策也说明,对于购房来说,不存在近期收紧税费的可能,目前正是减税免税的关键时期。重庆政策也进一步说明,对于合理购房需求,要进一步在税费方面做好文章和做足文章。此外,房地产税的改革会更加审慎,在当前房地产特殊时期,对于各类合理的购房需求,后续不会有加税一说。总体上看,目前各类政策都是朝着降低购房成本、鼓励购房需求积极释放的方向推进的。”